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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15-5-11 13:58:37 | 显示全部楼层 |阅读模式
国内商业网站没有真正的采访权,虽然能打擦边球,可涉及时政经济等领域,根据《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》,不能登载自行采写的和其他来源的新闻,只能刊登白名单中新闻单位发布的新闻信息。

  不过,体制新闻单位的新闻写作取向,往往带有强烈的行政色彩和服从式的自我审查,而商业网站的用户群毕竟习惯了自由多元的网络语境,面对文宣式的旧新闻语言,早已脱离体制语境的网络用户肯定不买账。

  因此,将实行新闻专业主义且在网络传播中拥有声望的“财新网”、“一财网”列入名单或许有这方面的考虑。尤其财新这类媒体深受中产和底层舆论信任,对助力舆论的塑造和凝聚会有较好的帮助。

  所以,不难猜测,面对数字媒体成为主流阅读阵地的当下,有策略的使用数字传播平台,正在成为政务中的一个重点。此次“白名单”见光,显然是出于传播环境变迁的考虑,属于舆论策略上的转折,目的是,尽可能使用好新科技平台,加强政府与民众的联系沟通,从而制造有利于政务工作的舆论氛围。

  至于为何不再对名单进行保密,首先是政务透明的需要,黑箱条例不但不利于塑造良好的媒体环境,也容易引起舆论猜疑。同时,名单的见光的确也能进一步明确“数字媒体”的新闻边界,减少洗稿的操作空间。

  不过,除此之外,白名单的另一个有趣之处,或许被很多人所忽略。

  众所周知,当下的媒体营收池中,有一部分来自“版权销售”,比如,未进入名单的”南都、南周”,每年都有几百万的版权营收。但根据《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》,网站所转载的新闻必须来自白名单中的新闻单位信息。

  对网站来说,既然“南都、南周”没有进入名单,其新闻应该就无法被转载和使用,商业网站也就不会去购买他们的稿子的版权。这是否意味着,白名单的存在,实质上等于取消了名单外新闻单位的版权销售权限。

  值得注意的是,白名单自2000年以来就一直存在,类似“南都、南周”这些名单外的新闻媒体,既然没有版权交易的能力,曾经所谓的版权销售,至少因为新闻转载而形成的那部分版权营收,是否就变成了违规收入和灰色地带?

  是否也可以这样认为:白名单外的新闻单位,因为违规授权转载所得的版权收益,反而使其有了商业原罪?难道这又是一次中国式的关门打狗闹剧?

  其次,新闻被广泛传播,影响力达到一定门槛后,新闻机构是可以根据该新闻进行单独的商业设计的,以此形成更高的商业价值。比如,去年吴晓波《我为什么从来不炒股》一文被大量传播,根据这篇稿子,吴晓波制作了25分钟视频,播放量达120万以上,显然这比最初2000来字的稿子更有价值。

  问题是,白名单的存在,掐死了名单外的新闻媒体的新闻被转载权限,这些媒体的新闻将无法使用主流数字媒体进行声量放大,减小了其广泛关注的可能。这种情况下,无疑会降低其商业潜力。

  而且,即便面对同一新闻事件,相比名单内媒体拥有被转载权限来放大注意力,名单外的媒体获得的注意力处于劣势,无疑会承受更多市场压力。甚至,名单内的一些新闻媒体通过网站转载,除了能获得版权营收外,还能扩大媒体影响力和品牌度。

  这种情况下,白名单的存在,不但限制了名单外媒体的潜在商业价值,也正在成为媒体产业市场公平竞争局面的破坏者。因此,“白名单”的出台,更多属于行政层面对市场的干预,让主管机构有能力来掐住新闻机构的钱袋子,至于会不会使用钱袋子来管理媒体的嘴巴,暂时不得而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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